1.
                                            
                                            
                                                本院92年7月30日查封時,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門牌號碼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 108號建物占用(建物非債務人所有)。114年2月10日履勘時,現況亦同,債務人 在場稱,建物為其同意建物所人占用,並同意其他親友停放車輛,請投標人注 意。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