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民國114年6月18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務人母親王○玉在場陳稱,執行標的由債務人自 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 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3.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 買,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 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