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2月21日查封暨測量筆錄之記載,因經敲門無人回應,經諭知鎖匠開門而無法開 啟。地政人員稱執行標的有增建,增建部分無改變,引用前案測量結果。又前案依113年 4月25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據債務人之父親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弟 楊O海自住,屋內有嚴重漏水之情形、無地下室。又經執行人員檢視:一樓有地震受創之 痕跡,而後方及前方入口處牆壁有嚴重壁癌屋況較差,其他樓層屋況尚屬良好。又據地 政人員指稱:一樓前方雨遮及後方廚房、夾層陽台及雨遮、二樓後方陽台及雨遮及三樓 全部均為增建。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又共有人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 受。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 益費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