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7月15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之父李O雄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物原為其所有, 因貸款利息較低過戶予債務人。其與家屬共同住居此處已40多年。屋內浴室及廚房會漏水,牆 壁有部分龜裂,非凶宅。頂樓有鐵皮增建,但李O雄稱非債務人所有,是該公寓住戶同意由其 占有使用。增建之前半段是神明廳。後半段乃房間。屋況尚屬良好。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執行標 的僅有陽台增建。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六、本件頂樓鐵皮增建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