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7月23日執行筆錄之記載,據地政人員稱執行標的土地上有門牌號 碼小港區新昌街8之2號建物。
7.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
8.
本件拍賣基地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 者,則房屋所有權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