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0年8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管理員稱房屋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
3.
114年7月22日履勘時:無人在場,據管理員稱房屋約四年無人居住;屋內有家具電器等、 地上佈滿灰塵、已斷電;停車位(編號119為機械式車位於地下二樓、編號13為平面車位於地下 一樓)出租他人使用中,履勘時管理費每月約新臺幣1,800元。拍定後房屋點交、停車位不點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