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在場稱現由其與哥哥翁O祥以及母親居住使用。
7.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由其與哥哥翁O祥以及母親居住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編號2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