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6月25日之執行筆錄記載,經通知房仲到場開門,經檢視各樓層,屋況尚屬良好,且目 視無漏水、地震受創之跡象,房仲亦稱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又屋內各樓層均無生活用品,僅 剩雜物,為空屋,屋內設有電梯,經測試操作正常。地政人員稱屋突層有陽台增建,為未保存 登記建物,側邊為露台。屋突層上方僅有一水塔,無其他設施。另建物一側畸零地搭建鐵皮 屋,前方有不鏽鋼門,為增建,且與編號1建物不相通。該畸零地為編號1土地之部分土地。建 物謄本未記載屋內電梯。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