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0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永 和街14號、18號建物,18號建物之建物所有人女兒稱其父親為土地共有人;債 權人於114年10月14日具狀陳報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建物坐落,門牌號碼永和街 14號、18號建物所有權人均為土地共有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