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2年5月16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為既成道路;又本院於114年4月 10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517地號大致為松山教堂側邊搭蓋鐵皮車棚, 尾端至松華路(約至松山街12之7號門口);另據鑑價報告稱1517地號現況部分 為鐵皮車棚,部分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為既成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