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時據債權人稱,拍賣之土地係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吳淇昊種植花生,只 有口頭約定,沒有訂定書面契約,亦未約定租期,租金則為每半年新臺幣 24,000元等語。另據債務人於本件陳報稱,前開租賃契約之承租起始日係自民 國96年起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
土地之承租人就該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為放領公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