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債務人於前案陳述其祖母於10幾年前在本件拍賣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函在前案(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024號)卷可考。 2.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4.
本件僅拍賣暫編196建號建物,該建物坐落之269地號土地係第三人公號涂守忠會所有,269 地號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至於拍定後拍定人與土地所有人間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基地範 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