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有一大型鐵皮工寮坐落、部分有一中長型鐵皮屋坐落、部分則是一 間疑似廚房或廁所之鐵皮屋坐落、其餘部分則為空地、雜樹林。惟土地上之建 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 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5.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