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拍賣土地未臨路。另本院於民國82年1月2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 封,其上有房屋坐落,而據債務人在場稱:上開房屋係由第三人陳桂鈴與羅凱 吉所建造,因其積欠羅凱吉金錢故提供拍賣土地給第三人陳桂鈴與羅凱吉建造 房屋。本院復於114年1月2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有房屋坐落(門牌:新竹市南大路808巷8弄12之1號),而據第三 人羅寶雪在場稱上開房屋係其女兒向陳桂鈴承租,現由其居住使用。惟土地上 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該建物坐落拍賣土地之法律上原因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應買人於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賣土地於 查封前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且第三人亦未自認其為無權占有,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擴大及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 (新竹(西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 階段)(109/05/
4.
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 自行查詢)。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