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2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為巷道,位於博愛街43巷11號前,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 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屬擬 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市部分)(不含「高峰里保護區檢討變更保 留案」範圍)細部計畫(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第一階段)案(104/01/1
7.
,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備註欄並有記載: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者,為公 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