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均為道路路地。本院復於113年9月1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為新竹市民族路67巷之現有巷道路地,惟 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 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 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均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土地 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