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上有一部分毀損廢棄之木造平房,門牌 為長和街2巷7號及屋前空地。本件調卷執行偕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該地為 雜草空地及廢棄房屋占用,另依債權人陳報其上有設置已破損之遮雨棚。以上 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 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9.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鑑定報告為新竹市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惟鑑 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 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 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