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3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963地號土地相 鄰,其上有二層樓磚造石棉瓦建物(門牌號碼為新竹市中正路198巷3之1號)座 落,而1945地號土地空地前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其上建物為債權人所 有。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上開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確認土地範圍及使用現況,拍定後均不點 交。
8.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據鑑價報告所載,19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1963地號土地 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另新竹市政府函稱本件土地由昇益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列入「擬定新竹市北區北門段1942地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劃 案」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