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01年10月9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21地號上有一 「青山宮」坐落,其門牌為新竹市東南街47號。114年9月8日履勘,債務人不在 場,地政人員指稱121地號土地上有新竹市東南街47號青山宮坐落。嗣債權人具 狀陳報,據青山宮信徒表示,該宮已建成百年,係原地主提供土地建廟,聽說 青山宮有支付款項,但名目為何不詳,無法知道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 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 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 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 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購買權。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 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鑑價報告載,121地號土地為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 合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周邊開發)細部計畫(第一階段)(104/11/
8.
第二種商業區。上開情事是否屬實、又現有無變更,非在執行法院所得知悉之事項, 如應買人欲投標本件執行標的,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項。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