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833地號土地為76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 在場,按門鈴無聲亦無人回應,據債權人陳報稱依照鄰居所述765建號建物無人居住,惟債權人 所述是否屬實惟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處理相關事宜,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不動 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載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 案,使用分區部分為第二種住宅區、部分為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 宜自行查詢)。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