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64建號部分: 查222地號土地為186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至現場押查封,債務人 不在場,1864建號建物敲門後無人回應。嗣據債權人星展(台灣)國際商業銀行查報稱1864建 號建物似無人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權人前述查報情形 屬實,拍定後1864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若因債權人查報不實、或拍定人未配合本院之點交 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 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所載,
8.
235地號土地屬變更新竹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 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
10.
435地號土 地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98/11/
12.
434地號土 地為第一種住宅區、435地號土地部分為第一種住宅區、部分則為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13.
435地號土地屬於新竹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係指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 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是以,該土地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 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取得方式未明文規定,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4.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 人注意。
15.
本件拍賣土地均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