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 出借情形等語。復經本院於114年9月12日再至現場履勘,一樓大門深鎖無法進入。嗣據本案債 權人具狀陳報建物為債務人..等人居住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 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 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 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屬第一種住宅區,請投標人 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