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新竹市經國路1段315巷及 同巷10弄、12弄巷道之一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178元,書狀費80 元,繳清後發狀」。
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