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4.18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所指,770-3號土地上有二棟房屋,其中 一棟門牌號碼為600巷18號,鄰居稱出租他人,承租人稱二棟是共用門牌號碼。上開房屋非屬本 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113.4.18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回應,84建物瓦斯錶已拆,未見電錶,房 屋有增建,嗣會測如暫編3350建號建物,鄰居稱無人居住,無聽聞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11
8.
84建號、3350建號房屋及830地號土地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770-3地號土地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六項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 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 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3.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4.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 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