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曾49184

新竹市南門段四小段12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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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25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5
保證金:
17
總坪數:
2.1
坪單價:
40.7萬/坪
持分地坪:
2.1 坪
總現值:
48 萬
拍後增值:
-3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二種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市 南門段四小段 126地號,面積 21 m2,持分 1/10,26 萬
(第二種住宅區 )
2.
新竹市 南門段四小段 126-1地號,面積 48 m2,持分 1/10,59 萬
(第二種住宅區 )
法院筆錄 (10)
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兩筆土地均位於新竹市林森路158 巷40號房屋旁,有沿房屋牆邊搭設之鐵皮棚架,作停車空間使用。又依不動產 登記謄本記載,126-1地號土地為同段44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德高街37號, 主要建材:磚造)建物之坐落基地,但現場未見前述44建號建物,且上述新竹 市林森路158巷40號房屋之牆面上留有磚造建物拆除痕跡,疑似44建號建物已拆 除滅失(鑑價報告亦稱44建號建物已拆除)。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 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棚架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 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 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3.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4.
土地增值 (2)
1.
新竹市 南門段四小段 126地號
21 m2 × (1/10) × 69,500 元 - 26 萬元
= -11.4萬元
2.
新竹市 南門段四小段 126-1地號
48 m2 × (1/10) × 69,500 元 - 59 萬元
= -25.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23
1拍 點交
195.4 坪 / 9,250 萬
2026/1/19
指價 部分點交
17.3 坪 / 950 萬
2026/1/16
1拍 不點交
24.8 坪 / 2,010 萬
2026/1/22
2拍 不點交
244.5 坪 / 7,200 萬
2026/1/13
1拍 不點交
1.9 坪 / 33.7 萬
2026/1/13
1拍 不點交
26.6 坪 / 120 萬
2026/1/16
1拍 不點交
22.2 坪 / 1,000 萬
2026/2/4
2拍 不點交
27.9 坪 / 595 萬
2026/1/22
1拍 點交
8.7 坪 / 500.6 萬
2026/1/21
2拍 不點交
215.1 坪 / 2,0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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