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為門牌號新竹市學府路61巷5之5號、5之6號育晟國中補習班內之 一停車位。本院復於113年8月20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拍賣土地位於門牌號新竹市學府路61巷5之5號、5之6號房屋之圍牆內, 係為停車場空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 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3.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