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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為門牌號新竹市學府路61巷5之5號、5之6號育晟國中補習班內之 一停車位。本院復於113年8月20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拍賣土地位於門牌號新竹市學府路61巷5之5號、5之6號房屋之圍牆內, 係為停車場空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 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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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標、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 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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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據鑑價報告所載為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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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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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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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