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下同)87年10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20─
4.
192─1地號為尚未開發之計劃道路。嗣於114年4月1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7.
220─2地號土地為新竹市南大路748巷5弄內之道路(位於喜來登別莊內之道路)。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本件205地號土地係供公眾通行之巷道路地,其餘土地則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均屬擴大及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另
10.
220─2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192─
11.
220─1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12.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除205地號外其餘皆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5.
本件除205地號外其餘皆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