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其上有部分為無門牌石棉瓦倉庫、作物棚架使 用,其餘為巷道,據在場附近住戶黃0溏表示上開倉庫作物為其所有,與債 務人未有承租借用之約定,係無償使用土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 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 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 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3.
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六、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 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 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鑑定報告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 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 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 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