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人即債務人之母親稱2442建號 建物係由其單獨居住使用,另依鑑價報告書所載2442建號建物附近有醫院,惟其相關實際情形 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2442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單獨占有使用;
3.
67地號 土地則為2442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均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 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