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5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陽 台有裝設鐵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另因本件 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縱有停車位亦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