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686地號土地四周為建物包圍,無路可達,無法確認有地上物占用。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物於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7.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標拍賣地號土地謄本計載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之字樣,是實際面積應以地政事務所核定更正之面積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證並注意本土地之面積拍定後有變動之可能,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亦不得以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