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作道路使 用,為新竹市北區竹文街巷道之一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