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查封之建物無人在場。嗣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無 漏水、地震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情事,建物現為其與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3.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 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