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5日現場查封時,觀之現場有增建
3.
四層及突出物,債務人 不在場,據共有人稱債務人每週五晚上會回來住,二樓房間部分係債務人使用,其他為共同使 用部分,並表示門牌南外街41號分為前後段,前段部分屬其及債務人共有部分(即485建號)、後 段部分全部屬於其所有(即402建號),包含全棟1至4樓後段部分均屬於其所有,前後段1至4樓均 互通等語。惟經其導引
4.
二樓察看,共有人所述前後段外觀上相連相通,增建後段部分無獨 立出入口,僅一樓有設通往二樓之樓梯。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7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南外街 41號建物1棟(即本件標的),其餘為屋旁之空地,176-5地號土地為路邊之土地、為計劃道路、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0.
增建部分即暫編2002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 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 區、17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 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 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 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 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