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89年假扣押查封時為巷道用地,經調卷執行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指界, 該等地號為林森路229巷巷道,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為既成巷道,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種住宅 區及商業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 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 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