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 明;據大樓王經理導往至46號21樓之2稱建物目前為債務人居住,另車位為B1-37號及38號等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 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1200建號建 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另本件拍賣標的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前案(113年司執字第26881號)拍賣公告所載依前案鑑價報 告,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 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 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 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 人注意。
8.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