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89年假扣押查封時為巷道用地,經調卷執行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指界, 該等地號為林森路229巷1弄巷道,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為既成巷道,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種住宅 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 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 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