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4.15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921號土地為中山路777巷巷道;9 21-7號土地為中山路777巷16號建物圍牆內空地及建物部分占用;921-22號土地 為中山路777巷5號旁之鐵皮車庫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車 庫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 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依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之記載,921地號土 地為第一種住宅區。 六、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 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2.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3.
供巷道使用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 收,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