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3.1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
2.
1339號土地為雜林;1345號土地為雜林,另有 無門牌建物占用(據在場人稱門牌為新埔鎮北平里94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 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 院不代為處理。
4.
1339號土地無路可達,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 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 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 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 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 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 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0.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 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