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聖18493丙

新竹縣新埔鎮太平段661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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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9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7.8
保證金:
5.6
總坪數:
78.8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78.8 坪
總現值:
36.5 萬
拍後增值:
8.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埔鎮 太平段 661地號,面積 1,562.5 m2,持分 1/6,27.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8/13,總底價 48萬,保證金 9.6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2拍,2025/9/10,總底價 38.4萬,保證金 7.7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3拍,2025/10/8,總底價 32.6萬,保證金 6.5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應買,2025/10/16~2026/1/15,總底價 32.6萬,保證金 6.5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 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5.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0.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1.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埔鎮 太平段 661地號
1,562.5 m2 × (1/6) × 1,400 元 - 27.8 萬元
= 8.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31
1拍 不點交
57.5 坪 / 828 萬
2025/11/5
2拍 不點交
25 坪 / 150.4 萬
2025/11/19
特拍 不點交
221 坪 / 76.9 萬
2025/11/19
特拍 點交
96.1 坪 / 33.5 萬
2025/11/19
特拍 點交
273 坪 / 9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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