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 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 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 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4.
第 二種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中部分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注意。
5.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