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內政部核定屏東都市計畫(44.07.
7.
「道」道路用 地,「道」依內政部93年5 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1572號函經政府協議價購 之土地,雖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買賣法律關係仍存在,政府仍有合法土 地使用權,依87年6月30日台
8.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解釋,已非保留供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並已不具保留性質,尚難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 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