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地使用分區係擴大屏東都市計畫(60.09.
5.
「道」道路用地,「道」 本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6.
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 號函規定。1.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2.計畫取得方式:徵收。3.徵收需 地機關:屏東市公所。
7.
土地謄本記載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繳清地價,禁止移轉奉73屏府地籍 字第52642號函屏東市自由路拓寬工程受益費分擔之土地」,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