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洛陽段
5.
572地號土地為崇德一路巷道路地;同段570地號土地為畸零空地; 同段
6.
575-3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同段959地號土地部分有鐵皮屋占用、部 分為路地,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11.
575-3地號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 區:住宅區。
15.
959地號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道」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16.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規定。1.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2.計畫取得方 式:徵收。3.徵收需地機關:屏東市公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 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 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