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相連,10地號土地有種植作物、10-56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 鐵皮屋,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 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 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8.
住一第一種住宅區,10-56地號為擴大屏東 都市計畫案(60.09.
9.
綠八綠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 台
10.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規定徵收取得之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 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 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若共 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4.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