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現為道路用地,且為公政府協議價購之土地,雖尚未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惟其買賣關係仍存在,政府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內政部核定屏東都市計畫案(44.07.1
8.
之「道」(道路用地),「道」依內政部93年5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1572 號函經政府協議價購之土地,雖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買賣法律關係仍存 在,政府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依87年6月30日台
9.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 釋,已非保留供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並已不具保留性質,尚難認定 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依據前案(即本院108司執字第45962號)調查所得,屏 東縣屏東市公所109年1月20日函文所示,本件拍賣標的業經屏東市公所與原土 地所有權人間已成立協議價購,並經屏東市公所民國59年開闢作為道路使用供 通行近50年,故本案土地應為土地法第14條1項第5款所稱公共交通道路,依該 法規定,公共交通道路土地不得私有。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其法律 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 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參考,投 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1.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 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