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由債務人及共有人等占有使用,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另 有其他建物坐落,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7.
,使用分 區為「商」商業區,基準建蔽率「商」80%,基準容積率「商」400%。
8.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應買。若 建物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則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
9.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非抵押權設定之部分。若拍定,拍定人取得之應有部分無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