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現係道路即民利路35巷,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基準建蔽率60%、基準容積率180%。
7.
本件拍賣土地謄本之標示部記載地上有同段108建號建物,惟本件查封時地 政機關於現場指出本件拍賣土地現係道路。故若拍定人就上開記載之土地使用 情形有不同意見,應於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且不得以此為由主張 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 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 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 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