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第三人於現場查封時陳述150-1地號及150-2地號土地現 部分由其等無權占用並於其上設置鐵皮棚,地上鐵皮棚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其餘土地現係道路。2.本件拍賣,拍定後除地上鐵皮棚坐落之基地部分點交外,其餘部分屬道路故 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50-1地號土地係「住一」第一種住宅區。150-2地號 土地係「市七」零售市場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7.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規定,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徵收需地機關:屏東 市公所。150-3地號土地係「商」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