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全體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9.
440地號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 討)(第二階段)(107.07.
10.
用地,其中493地號係屬「住一」第一種住宅 區,另440地號係屬「工(乙)四」乙種工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 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 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1.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案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 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 人注意。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